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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17      文章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试行双学士学位制度(以下简称双学位)。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双学位特指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主修本专业的同时,学习另一学科门类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另外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为保障双学位制度有效运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双学位的专业、课程及学分设置

第三条经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目前可开办双学位的专业有:车辆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财务管理。

第四条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招生计划和报名有关要求由开办院(系)制定,教务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向全校公布。双学位专业的课程由该专业的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组成,同时包含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

第五条双学位专业学分应达到60学分左右(50-65学分)。具体学分要求由开办院(系)制定,报教务处审批,并在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双学位的报名审批程序

第六条凡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修完大学一年级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均可报名申请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每年暑假前,教务处公布当年准备开办的双学位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七条凡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于第二学期末在教务处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双学位申请表》;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报开办院(系);开办院(系)于第三学期第一周内确定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并张榜公布。被确定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在第二周到开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和听课证。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

第四章 双学位的教学安排

第九条注册双学位的学生,根据所选专业课程教学要求采取插班上课或单独开班的方式学习。若双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应以学习主修专业为主,可跟随下一年级插班上课学习双学位课程。单独开班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进行。

第十条 双学位课程一般从学生进校后的第三学期开始,到第七学期末止,学习时间为五个学期。毕业论文(设计)可从第六学期开始,有特殊情况者可申请延期,答辩时间由开办院(系)确定。

第十一条双学位实施课程注册制度。各开设院(系)于每学期第二周根据学生修读课程开具交费通知单,并根据财务处的交费收据确认课程注册;一经注册,学生不得中途退课。

第五章 双学位的课程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双学位专业的培养计划修习课程,通过考核即获得学分,并记为双学位成绩。

第十三条每学期学籍处理不计双学位课程学分。不及格课程可重新选择一次该课程。

第十四条修读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学分绩点在1.9以上者,经本人申请,主修院(系)核实,开办院(系)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者,若未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不得申请延长学籍。

第六章 双学位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且修完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开办院(系)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进行资格复审,学位办公室审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双学位证书》。获得双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在毕业分配时,仍按照主修专业派遣。双学位证书信息在学校备案,并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注册。

第十七条学生若未达到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但修满培养计划35学分及以上,由开办院(系)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生若未修满35学分,由开办院(系)审查后出具已通过课程成绩单,并报教务处进行复审,所修课程成绩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第七章 费

第十九条双学位专业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每学期办理课程注册前一次性缴纳,中途退课者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重新选择的课程按第一次修读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认定免修免考的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双学位专业课程,不另收学费。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位:

(一)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

(二)在校期间未修完双学位规定的课程或有不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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